“费改税”的若干方案比较

当前栏目: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2019-06-06 责任编辑:秩名

 维费派和折中派关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费的改善方案较少,更多地是从理论上论述了费改税的不合理之处,而从税派的研究方案则相当丰富,因而下文比较的是从税派内部的各种方案。

对于构建社会保障税所需要遵循的原则,支持费改税的学者观点比较一致,认为应坚持下列几条原则:第一,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设计社保税的征收管理体制时,要与我国现有管理水平和管理条件相协调,分阶段、分步骤平稳地与当前社保收缴制度衔接;第二,普遍性、公平性的原则:社保税收要基本覆盖全国各个领域的从业人员,有义务缴纳社保税却未缴纳的单位或个人,日后不享受相应权利;第三,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辅助补缺,企业中员工和企业共同负担,但以企业的负担比例为主,自由职业者独立负担;第四,专门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社保税的收支应在税务部门建立专门的部门管理,同时有效控制社保税的支出,保证社保税的收缴、管理和支出相分离。

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国内学者的研究相当丰富,但在研究框架上大体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

学界基本达成共识的纳税人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获取工资薪酬的公民;

在中国境内雇佣中国公民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等各种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个体劳动者。其存在的主要争议是农民以及由国家财政供养的公务人员是否应纳入社保税的纳税人范围。就公务员问题,王晓康(2002)[19]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的员工也存在失业问题,故而应将其纳入纳税人范围;而王金现(2002)

[20]等人认为,公务员不应作为社保税纳税人,因为对他们征税实际是对财政的行政

支出征税,没有意义;关于农民问题,大部分学者认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城乡、地区间差异大,农民作为社保税的纳税人的时机尚未成熟。而郭传章、蔡作岩(2001)

[21]等学者认为农民应逐步纳入社保税纳税人范围内,因为农民是否被纳入征税范围,

不光光是税收问题更是社会政治问题。

2.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目

学者在课税对象上,普遍认为:社保税以雇员的工资薪酬和个体劳动者、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等的生产、经营利润为课税对象。在税目设置上,普遍认为:目前暂时只适合设置养老、失业和医疗三个项目,工伤、生育等项目应延缓设置,但是在计税依据的设置上有着一些分歧,大部分学者认为社保税不应设起征点,但是要设置上限;董文赜(2002)[22]等人则认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偏弱的今天,不应该设置上限。

3.税率

税率的研究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税率形式的选择:比例税率、累进税率还是定额税率;二是税收的负担程度。郭云峰(1992)[23]等认为,社保税税率结构应分为分类比例税率,即根据不同的项目设置比例税率。税率的高低是整个税制设计中的重点和难点,刘小兵(2001)[24]认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总体税负水平在 22%左右比较好,其中,养老保险项目的负担宜确定在 10%左右,医疗保险项目的负担率在 6%左右,失业保险项目的负担率保持在 6%左右为妙。汪柱旺、黄蕾(2005)[25]利用生命周期理论推出我国社保税整体税负在 31%左右为宜,其中养老保险统筹税率为 20%、医疗保险为 6%、失业保险为 3.4%、工伤保险为 1%、生育保险为 0.6%。但是就目前国内所发表的文献而言,国内学者多为借鉴国外经验或为了实现费改税的平稳衔接而设计税率,缺少理论依据,乏善足陈。

4.税收的征管归属

伍克胜(2003)[26]等认为,社保税按照属地原则,应该列入地方税体系,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因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情况短时间内不会缓解,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也长期存在,导致我国社会保障无法实行全国统筹,因而纳入地方税比较合理;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2003)[27]等则认为,社会保障税应该归入中央税。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使参与社保的人都能享受到大体相同的保障水平,这不应受到地方经济状况差异的限制,将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