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保险面临的挑战

当前栏目: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2019-04-29 责任编辑:秩名

我国的网络保险业虽然在近几年里发展势头迅猛,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由于网络保险本质上仍属于金融产品而且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因此经营网络保险的过程除了存在传统的信用风险之外,还会存在技术风险。再加上网络保险的创新性和进步性会使得它与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产生冲突,进而形成法律风险。
所以综上所述,本章将从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三个角度对我国网络保险在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些挑战进行分析。
(一)信用风险
网络保险是保险公司主动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和营销的一种业界形态和金融创新,网络保险本质上仍属于金融产品,因此其信用风险依旧存在,而且还可能会因为技术性风险的存在而被进一步放大。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网络保险广泛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更加有效地整合客户信息使得它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水平均优于传统险。但由于网络保险业务主要是由客户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支付保费交易后即可完成投保,缺乏面对面的信息交流。造成保险公司无法准确的评估客户填写的信息状况,进而不能确定该投保人的风险水平进而出现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如果保险公司轻率承保就可能会造成保险合同的费率和投保人的实际风险水平不一致,进而形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不仅仅发生在保险公司的身上,消费者同样也存在信息不对称。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由于不少保险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宣传和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使得在互联网环境下投保人获得保险产品信息的准确性可能会因此大打折扣。再加上投保人大都会根据行业的平均质量和价格水平来确定预期购买价格,因此可能会出现“低质量”保险公司和保险平台驱逐“高质量”的保险公司和保险平台的现象。
除此之外,在网络保险中同样存在保险欺诈行为,而且其隐蔽性更强,识别和防范的难度要比传统保险大。在网络保险业务中,当投保人在网上完成一系列投保过程后往往只能得到一张电子保单。由于大多数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防范意识比较薄弱,没有及时对相关操作界面和电子凭证进行拍照留存,使得一些保险公司会趁此空档悄悄地对电子保单和其他相关凭证进行篡改。相较于传统的保险欺诈行为,这类行为的造假手段更加隐蔽和高明。由于投保人缺乏相关的知识,投保人很难正确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保单的有效性。即使发现了此类问题,投保人在举证上同样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和挑战。
(二)技术风险
由于网络保险对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所以技术风险就成为网络保险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之一。技术风险的产生与网络安全机制的不完善和客户个人信息在存储、上传等环节的漏洞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总的来说,技术风险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以及信息安全风险。
1.网络安全风险
互谅网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网络保险的繁荣稳定,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革新为网络保险行业创造出更大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同样也会带来风险,相关安全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了网络保险在运营的过程中往往会面对各种各样的网络攻击和网络安全风险。这些黑客以非法占用和消耗网络服务资源的方式来达到瘫痪计算机系统的目的,而这一系列的攻击往往是从网络系统中一个个看似不起眼的分支部位开始的。黑客以这些部位作为跳板并通过四通八达的互联网去攻击其他的部位,如此反复进行就可以实现覆盖全网络的攻击进而形成全局性的安全风险,进而使得公司的网络陷入瘫痪状态,破坏了公司的正常运营。而这些问题的发生主要与公司的网站服务器本身的脆弱性和防火墙漏洞有关。而且在网络保险的营销和销售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会与相关的金融机构和网络支付平台进行合作以完成产品的营销、销售以及保单的支付,如此一来相关的机构和平台就被互联网连接在了一起,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首尾相接的销售链条。而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关联性也意味着一旦这个销售链条中间的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风险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都将会导致风险向投保人、支付平台等其他环节蔓延,形成连锁反应。
2.信息安全风险
由于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通过网络上传相关的个人资料和证件,如果在存储、上传资料等环节出现漏洞,就有可能会威胁到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并因此导致客户对保险公司产生信任危机,最终给保险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据美国权威媒体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0年到2013年的这三年时间里针对网络保险的网络攻击的次数和频率分别增加了25%和37%,造成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和机密信息被盗取以及网络保险运行秩序的混乱。此外,互联网的自由开放性也导致了客户个人信息存在着被泄露的危险,再加上客户在使用移动支付和远程支付的时的安全意识薄弱使得客户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概率进一步加大。仅在2015年我国就有超过20家保险公司的网络平台被检测出可能导致客户私人信息被泄露的系统漏洞,使得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为我国的网络保险的起步时间比发达国家要晚的多,所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公司在相关的数据保密和信息保护方面仍有比较大的差距。
(三)法律风险
尽管我国现阶段的网络保险行业的发展势头迅猛,但受限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能有效的保障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这就使得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与滞后的法律制度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金融市场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包括网络保险行业在内各项金融业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难以运用,而相关法律的缺位直接造成了交易主体的责、权、利的判断界限不明确进而引发双方的分歧,使得由此类问题引发的投诉纠纷数量呈现上涨的态势。据权威机构统计,互联网的销售保险业务的投诉案件层出不穷,在2015年,互联网的销售保险业务的投诉案件为1441起,约占总行业投诉量的4.79%,相比于去年上涨了46.51个百分点。在2016年,互联网的销售保险业务的投诉案件为1721起,投诉问题主要集中于销售告知不充分或有歧义、理赔条件不合理、拒赔理由不充分等。此外,我国现阶段出台的公司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对网络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结构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而使得广大消费者会质疑这些保险公司的合法性和产品的有效性进而形成广泛的信任危机,不利于网络保险在我国的进一步推广。
虽然现阶段我国虽然针对网络保险出台了相关的监管办法和管理条例,但是这些监管办法和管理条例既没有明确提出可行的操作办法,更没有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这些规章制度甚至还与现行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保监会于2011年印发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为例,该办法规定保险代理和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但是我国的保险法却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人民币,出现了两者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截然不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