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失物的物权变动-《物权法》106条、107条和108条为视角对善意取得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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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的处分即拾得人转让或出质遗失物等。在此种情况下,拾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拾得人对遗失物处分的效力以及遗失物物权变动效力如何,学界看法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第107条和第108条对遗失物善意取得问题进行了规定。第106条确立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第107条规定了关于遗失物原权利人、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人三者关系,而第108条解决了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的权利归属。善意取得作为遗失物的物权变动的主要方式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对象。尽管如此,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某些问题并没有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尘埃落定,某些问题人们还没有达成共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关键词】遗失物  善意取得  完善措施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 遗失物问题一般考察-1

(一)遗失物的概念-1

(二)遗失物的构成要件-1

二、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及我国存在的问题-2

(一)立法现状-2

1.各国立法现状-2

2.国内立法现状-3

(二)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问题-4

1.没有对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等特殊遗失物作例外规定-4

2.未规定由公开市场购得的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问题-4

3.两年物权回复期间内遗失物所有权归属待定问题-5

4.两年物权回复期间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待定问题-6

三、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建议-6

(一)对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等特殊遗失物进行例外规定-6

(二)完善由公开市场购得的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7

(三)解决两年物权回复期间内遗失物所有权归属待定问题-7

(四)解决两年物权回复期间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待定问题-8

参考文献-10

致谢-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