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权分立

当前栏目:论文提纲 更新时间:2018-12-08 责任编辑:秩名

 [摘要]美国三权分立制度是美国1787年宪法的重要内容,是当代美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历经两百多年的发展,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较强的稳定性。然而,分权与制衡的思想并不是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首创,而是一个源远流长的思想理论体系。本文首先对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思想溯源进行梳理,得出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依据。其次,立足于我国政治体制的思想文化基础,对三权分立制度能否适用我国的政治体制进行分析。最后,指出三权分立制度在我国并不适用,我们必须坚持并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关键词] 三权分立制度;思想溯源;适用性分析

 

一、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内涵与其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一)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内涵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是美国国家权力组成和运行的基本制度,体现了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分立和制衡,这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三个独立部门掌握,各司其职,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但相互之间又保持牵制,互相制衡。

首先,美国国会掌握立法权,制定法律。它由选民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但在实施过程中又受到总统和联邦法院的制约。其次,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是国家元首,由选民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同样的是,总统的行政权仍然被国会和联邦法院在多方面制约。最后,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终身任职,除非受到国会的弹劾不得免职,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类似,司法权在其运行过程中,也会受到国会和总统的束缚和约束。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不是简单地将三种权力机关进行分立,而是国家权力之间交叉制衡的制度。

(二)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1.美国邦联时期各州进行权力分配的警示

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在1777年制定了《邦联条例》,并于1781年成 立邦联国会,宣布成立美利坚共和国,然而,邦联只是一个松散的联盟,虽然各州按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将国家权力进行重新分配,但是,由于与生俱来的出自对专制的畏惧,各州对于行政权十分警惕。因此,各州的立法机关就负责行使政府的主要权力,于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立法机关面前就处在一个弱势地位,加上权力机关之间缺乏相互的制约,这就造成立法机关处于一个实质上的专制地位,各州所担心的专制现象依旧无法消除。尽管如此,邦联时期对三权分立的尝试,wWW.eeelw.cOM为日后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发展和实践,起到了一个警示的作用。

2.独立战争后美国的阶级力量分析

美国独立战争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阶层中,涌现了一大批新兴资产阶级和市民阶层,他们的社会财富和经济力量渐渐累积,他们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的保护,以此作为他们财产权的坚实的后盾。同时,各种利益集团也逐渐形成,它们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日渐增强。所以,在当时的美国社会,社会阶层中拥有大量的拥护建立强有力的政府的力量。自由民主观念逐渐普及,专制主义的土壤也变得贫瘠了起来。可以说,美国市民阶层的扩大和多元利益集团的涌现,为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稳固的阶级基础。

3.美国制宪精英对三权分立思想的拥护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建立,与制宪精英的大力推动密不可分。在美国的制宪精英中,一大批深受洛克、孟德斯鸠理论影响的政治精英。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一方面,殖民列强仍对美国虎视眈眈,另一方面,邦联政府名存实亡,国家缺少一个强有力的政权巩固新生的美国。制宪精英们急切渴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又要防止集权专制的情况发生。在这种外患内忧的情势下,制宪精英们呕心沥血,积极汲取前人对于分权制衡的思想养分,结合美国当时的国情,创造性地设计了三权分立制度,并将它应用于美国的政治生活实践。可以说,如果没有制宪精英对于分权制衡的执着,可能美国的政治民主化还将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对于分权制衡思想的继承和创造,是当代西方政治制度中富有重要启迪的政治体制,美国的三权分立思想在东西方国家政治体制中拥有重要的影响力和众多的拥护者。但是,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终究是贴有美国标签的一种政治体制,并不适用于我国,因此,我们万万不能够照搬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我们要做的,是吸收和借鉴其先进的思想,取其精华,洋为中用,更好地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