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主体资格制度

当前栏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18-11-08 责任编辑:秩名

 主体资格是指行政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凡具备所需条件,即为适格主体。

主体一方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也是最没有争议的,行政相对人主体的适格条件有(比照民事合同):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能力,即行政相对人能够成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能力。行为能力是指行政相对人能依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能力。至于权利和义务究竟是什么,就要依照具体的合同内容具体分析。例如,在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合同中,相对人必须是房屋产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政府特许经营合同中,相对人必须为特许经营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主体作为行政合同主体的适格条件是:行政主体就相关事务缔结的行政合同没有超出其管辖的范围。一般情况下,行政合同的当事人须包含行政主体(当事人均为非行政主体的特殊情况除外),而不论行政主体所处的等级、位阶或是隶属机构,都只能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行使职权,管理行政事务,超出管辖范围缔结合同无效。类比越权行政行为,超越管辖范围缔结行政合同导致不具备缔结该合同的主体资格的情况大致分为四种:第一,事务管辖权逾越。它以行政主体的事务范围为限,是指行政主体缔结行政合同逾越了自己法定的职责范围;第二,地域管辖逾越。它以行政主体所辖空间范围为基础,是指行政主体超越自己所辖地域缔结行政合同;第三,层级管辖逾越。它表现为在存在隶属于被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或存在授权与被授权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管辖权的相互逾越。下级机关逾越管辖权缔结上级机关才能缔结的行政合同的错误比较明显,也比较容易被发现,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上级行政机关逾越管辖权缔结下级行政机关才能缔结的行政合同的情况,上级机关并不能因为是授权者而缔结下级机关才有权利缔结的行政合同,这是因为即使是上下级机关间客观上也仍然存在分权,上级行政机关缔结下级机关才有权缔结的行政合同还是属于逾越管辖权的行为,同样会导致主体不适格;WWw.eeelW.com第四,数项管辖越权。顾名思义,是指行政主体在数项管辖方面越权缔结行政合同。在符合第一种条件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对所涉事项还要拥有自己的裁量的空间、处置余地。[[[] 参见江必新:《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内容及其构建》,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所有的合同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在法律之下自由协商的结果,通过合同设定相互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但是,行政合同必须在依法行政的原则指导下才能生存。行政合同所具有合同属性并不能影响依法行政原则对于行政合同的重要性,同样,依法行政也不能作为取代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所说,行政合同的本质,取决于契约自由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对行政合同的共同支配作用[[[] 参见杨小军:《契约与依法行政》,载余凌云主编:《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页。]]。在两者的“共同支配下”才能诞生行政合同区别于一切私法合同的裁量空间,只有拥有裁量空间,行政主体才可以依其选择缔结行政合同,若是没有裁量空间,行政主体的可选择性为零,就失去了缔结行政合同的主体资格。在该空间内,行政合同影响依法行政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在该空间外,行政合同影响依法行政就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这种裁量空间的产生正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的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