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乡避仇制度的发展与成熟

当前栏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18-11-06 责任编辑:秩名

 据现存有关史料我们可知,记载移乡避仇制度当属唐代的《唐律疏议》与宋朝《宋刑统》最为全面。而在《唐律疏议·贼盗》中关于移乡避仇有这样一段记载“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之外,其工、乐、杂户及官户、奴,并太常音声人,虽移乡,各从本色。部曲及奴,出卖及转配事千里之外。若群党共杀,止移下手者及头首之人。若死家无期以上亲,或先相去千里外,即习天文业已成,若妇人有犯及杀他人部曲、奴婢,并不在移限,部曲、奴婢自相杀者,亦同。违者徙二年。”[ 《唐律疏议·贼盗》岳纯之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这段话的大概意思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哪些人需要移乡避仇?

    从上文我们可知是那些杀了人本该死却被赦免的人。但是习天文业已成和妇人犯罪,还有被杀者是部曲奴婢的,这些情况下不需要杀人者移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死者家没有期亲以上的亲属,或者有但是已经相距甚远了,那么都不需要再移乡。

 

(二)移乡避仇的实践过程是怎样的?

    这点有明文规定:如果是共犯杀人,那么需要移乡的只有下手的人和首犯头目。如果是工、乐、杂户及官户、奴,还有太常音声人,则需要在移乡后继续保持原有的工作身份地位。如果是部曲和奴才,部曲需要转配给千里之外的人令他去侍奉,奴才则要出卖给千里之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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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有何处罚

    只要违反了上述规定,就要被徙两年以作为惩罚。

而宋朝的《宋刑统》作为另一较完整记载移乡避仇的著作,其内容有对《唐律疏议》的继承,同时还有发展。不过在关于移乡避仇方面的内容,并无较多改动,只是对于移乡之人的妻妾是否跟随移徙的法律条文,在日后出现了与其相背的事例。具体可见《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这么一句记载“已成婚而离乡编管者,其妻愿离者听。”[ 《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离婚》]唐宋时期,对待复仇的态度均为否定,但是到了元朝,竟然出现了认同,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在相关法典中也明确了侵权人须作出民事赔偿。在《元史·刑法志·杀伤》中记载道“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 《元史·刑法志·杀伤》]由此可见,为血亲复仇后可不受坐,但需要向对方缴纳50两银的罚钱以作补偿。而其后的元朝也受到了明朝对于复仇立法的影响。《明史·刑法志》中记载道“复仇,惟祖父被殴条见之,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辱,而子孙擅杀行凶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由此可见在明代的复仇行为,所受到的刑罚是十分轻的,只需要被杖罚而已。而随后的清朝也大致沿用了这一律令。《大清律例·刑律·斗殴》“父祖被殴”所附条例“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本犯拟抵后,或遇恩、遇赦免死,而子孙报雠,将本犯仍复擅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大清律例·刑律·斗殴》]处罚力度的减弱并不是放纵复仇,还是用更准确的刑罚来规范那些可能复仇的子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