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与“天道”的区别

当前栏目: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2019-04-24 责任编辑:秩名

不难看出西方的自然法思想所遵循的基本模式是“天人分离,可是中国的道家天道思想的基本立足点则是“天人合一”。在西方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西方人崇尚理性,尊重人的个性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如格老秀斯所说:“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等于四,也不能把理性上的恶说成善。”[[12]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何勤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2]可见推崇理性是西方的一贯传统。在中国的思想体系中是不存在“理性”的。 人的一切都是上天安排好的,人们没有自主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人们只能在“天道”的支配下进行各种活动。在这两种法律的影响下,在西方的法律系统中,自然法是制定实在法的依据和检验实在法的标准,人们内心的法律精神影响着每一个人的行为。但是道家的“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虽说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表明了他们对社会下层民众的同情与关心,最终却是为统治者的管理而服务的,并不能体现公平正义。因此,使得我国目前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纯正的法治的社会,其中广泛存在人治的思想。

1.核心与内涵不同
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其基础是人的本质和智力,所以人们也经常将它称为“理性法”。自然法的地位是高高在上的,它也是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当中的。它代表着世界理性,遍及万事万物。它的命令体现着公正与客观。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法对人类法的制定起到准绳和依据作用,人定法必须以理性为准则,这样才能成为公正的和合理的法律。[[7] 梁岩、贾敬鸿,《“道”与自然法思想的比较与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07-15。][7]可是,中国的老祖宗认为宇宙万物纷繁复杂,人只是其中的一种。所谓的天道,就是一种自然之道,更简单来说就是道,不管是自然万物,还是国家的法律,人们的道德价值观都应该顺应“天道”。在道家的老子看来,人的一切都是有定数的,我们只能按照自然替我们安排好的生活下去,而不能违背自然之道。因此,我们会发现,道家的“天道”没有变通和思辨的意识,人们只需要反省和感悟内心就能够获得一切。与“道”不同,西方自然法所遵循的则是理性,尤其更为推崇人的理性。随着人的理性的挖掘,人们的自我意识也不断的得到了强化。在西方人的思维模式中,自己的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自然是人类主宰的,人类的理性早晚会探索出正义、公平等一些永恒的真理。
2.理论基础不同
从老子对天道的表述来看,老子思想体系中的的“天道”与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存在许多相同的地方,“天道”在物质世界存在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并且作为万物的本源,产生了纷繁复杂的物质世界。老子曾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8] 汪琳,《对法和谐的不同解读——老子法自然思想与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比较》,《江西社会科学》,2008-6。][8]因此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一是物质概念,但是道却不是物质概念,也就是老子对于世界的基本看法是,物质的世界产生精神的世界,世界不是统一于物质,而是统一于精神。也就是说老子信仰的是一种“无神论”的思想。西方文化的重要源泉—《圣经》在开头便叙述了上帝创造世界的传说,上帝不仅创造了尘世的所有事物,同时上帝又创造了一整套规则,所有人都必须按照这个秩序进行活动。如果人们没有遵守既定的秩序,洪水就会从天上冲刷下来,淹没一切,惩罚那些违背上帝意愿的人,只有最虔诚的平民才能得以生存下来。西方人的哲学基础是一种泛神论,因此人们宇宙观和价值观都是围绕这个神的观念展开,最终演变为自然法思想。[[9] 秦悦,《古代中西方“自然法”比较研究》,理论界,2012-(06)。][9]
3.追求的理想社会模式不同
 道家的老子根据“天道”设计了一套政治原理和一套政治方术,它们在什么地方得以实现呢?由此,老子设想了一种理想的社会,这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是“无为而治”的。在这样的理想状态下,国家是非常富有的。并且人民都会有耕种的器具,家里牲畜满圈,生活富足,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村里之间,鸡犬相闻。在这样的国家没有等级之分,当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统治者”。老子通过对于理想社会状态的描述,想用一种小国寡民的自制社会来取代不合理的封建国家。在这样没有等级规范的社会里,老子倡导统治者应该垂拱而治,老百姓要无欲无求,但我们会发现这样的理想社会是幻想出来的,因此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自然法所极力追求的社会状态则是一种法治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就有必要把自然法应用到实践中去。实在法就是用来补足自然法留而未决的事项来实现自然法的目的的,实在法主要通过颁布具体的法规来达到规范治理社会的目的。例如,治安法规定,从今往后,驾驶员在红灯亮时必须停车,在绿灯亮时行车。自然法则不会对此类现象做出规定,它完全依靠人的理性。可以说西方国家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与他们注重法律的治理是分不开的。
4.社会作用不同
自然法认为人定法更为具体的反映了现实社会。人定法是对具体的社会问题的规定,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和建立法治社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自然法的命令体现着公正与客观,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应该服从自然法的要求。 因此,它能够推动社会历史的进步,它是支撑西方法治的不可缺少的法律思想。 近代的资产阶级法学家特别强调个人自由主义,文艺复兴时期,自然法思想被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广泛宣传。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它标志着“某种秩序”。[[10] 罗炜,《论西方历史上的法治与德治思想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9-30。][10]老子反对贵族横征暴敛的行为,它提出无为的想法,这一想法是为了提升百姓的权利,也是为了约束君主的权利。 这种所谓的理想的社会模式在某些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但中国春秋末年的实际情况却没有好转,统治阶级利用天道治理社会,愚弄平民,最终封建等级特权观念依旧统治中国两千多年,所以中国人的固有思想中没有自由和民主。[[11]《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