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社会保障“费改税”特点

当前栏目: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2019-06-06 责任编辑:秩名

 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可以说,社会保障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维持经济运行的“调节器”。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不断加剧,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缺陷,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作用的发挥。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和社会保障制度缺陷之间的矛盾,2010 年,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求是》杂志上发文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税保障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这个说法一经提出,立马引起了媒体和业内人士的普遍专注,国内学者纷纷就社保基金“费”改“税”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就这个问题,国内学者意见不一,主要分为三类:从税派、维费派和折中派。

1.从税派

以贾康(2001)[8]、庞凤喜(2007)[9]为代表的政府官员以及财政税收等专家认为,开征社保税,不管是在管理效率还是在法律约束性、互济性、公平性等方面,缴税都比缴费好,而且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能够帮助解决社保筹资过程中出现的统筹层次低、征缴效率低下、制度成本高等问题;胡鞍钢(2001)[10]、胡德忠(2004)[11]、赵文平(2010)[12]等学者认为我国已有能力开征社会保障税,并从多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开征社保税的可行性:首先,社保税具有较强的补偿性,能够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纳税人在心理上容易接受;其次,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的收入、生活水平均得到了质一般的飞跃,企业和个人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全有能力支付社保税,从而保证了税源的充足;第三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以及信息技术等现代管理工具在实践中的广泛运用,我国的税务部门已经具备征收社保税的能力和水平;第四是,国际上有着不少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经验,可以加以借鉴。

2.维费派

以郑功成(2001)[13]、郑秉文(2010)[14]为代表的社保界的专家则在社保“费”改“税”的问题上持反对态度,认为社会保障“费改税”应该慎行或者不行。第一,我国社会保障机制与国家福利机制大相径庭,福利国家提供的福利是国家职能的体现,与税的性质是一致的,而社会保险体现的是保险的性质,即投保人和受保人之间的风险分担,更倾向于私人物品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社会保障的资金征缴是“费”而不是“税”;第二,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收缴和发放具有有偿性,与税收所体现的的无偿性相悖;第三,税收具有公共性的特点,但是我国部分积累制下的个人账户是私人性质的,两者相矛盾;第四,实行费改税后,在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方面,国家财政将从原来的间接责任主体转变为直接责任主体,毫无疑问这将增加财政负担。因而,不主张社会保障费改税。

3.折中派

成志刚(2002)[15]教授认为社会保险资金的收缴方式可以有一些变更,从而弱化现收现付带来的“挤出效应”,采用这种折中的方法,通过采取非指定税的形式,将总财政收入中的一定比例定时定期划入社保基金的操作方式,协调社会保障费改税。薛惠元(2006)[16]、冯丽霞(2006)[17]等学者认为,长远来看社保税的开征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现阶段时机还未成熟,仍然存在多种质疑和顾虑。例如:社保费改税是否必然加大强制性;现有的统账结合模式在费改税之后何去何从;费改税要如何实现利益分配的公平性等等,社保税的税制设计是一项庞杂的工程,要对制度设计的每个方面实行系统全面的论证分析才能实行。易菲、龙朝阳(2011)[18]提出,将现有社保缴费制度加以保留的基础上,引入一般税收作为基金来源,形成“税费分筹”的养老基金征缴模式,以解决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出现的筹资困境。因此社保费改税要慎行,不能轻易地加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