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责任承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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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为认缴制以来,股东责任产生了新的变化,尤以出资责任方面为主。认缴制下债权人行使直接请求权仅需两个条件:债务人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在行使直接请求权时也可将公司与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过错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股东责任加速到期制度成为新的热点。肯定股东责任加速到期理论有三大理由:加速到期制度具有正当性、注册资本认缴制度隐含股东责任可以加速到期之意、加速到期问题的否定说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力度不够。然而当前我国对于加速到期问题却没有明文规定。对此应当尽快完善立法,增加法条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加速到期问题的正当性,或将《公司法解释(三)》十三条第二款做扩大解释,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关键词:股东责任;加速到期;认缴制;债权人;出资期限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认缴制下探究股东责任的必要性1

  (一)认缴制出现的社会背景1

  (二)认缴制下股东责任当前的现状2

二、认缴制下股东责任承担的司法适用2

  (一)债权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3

  (二)股东出资期限未届的抗辩问题5

  (三)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问题6

三、对我国当前股东责任的思考10

  (一)我国当前股东责任的不足10

  (二)股东责任的完善方向12

参考文献14

谢辞15